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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下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在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除国家规定的上述七种类型流动人员外,下列情况者也予以代理:
    1、被单位除名和自动离职者;
    2、国家规定以外的单位委托代理;
    3、以管理、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代理单位的职工;
    4、异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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